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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新规:走了滞纳金 来了违约金 明年起实施
2016-04-18 14:06:22 来源: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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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同时,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


 

  4月15日,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同时,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该《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设置透支利率上、下限
 

  《通知》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同时,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不利于发卡机构自主创新和改进服务。
 

  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取消滞纳金,引入违约金
 

  《通知》的另一大亮点是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通知》表示,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每卡提现额度1万元
 

  《通知》表示,出于合理平衡持卡人提现需求和风险防范需要,将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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